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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库存品行业协会章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定名为:义乌市库存品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由义乌市库存品企业及相关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经社团管理机关核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本协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循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政策法令,以章程为依据,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团结和联络全体会员,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行业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本行业的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热忱为企业、为行业服务,促进义乌拉链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义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义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会地点:义乌市稠城街道机场路73号万顺大厦三楼,国际商贸城H区四楼东辅房58号门。
联系电话:057985288852
协会网址:http://www.ywkc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行规行约的制订和贯彻实施,以服务会员、协调关系、指导行业的发展和提升为主要职责。具体业务工作范围包括:
1、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上级部门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建议,反映会员的要求;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2、为会员提供经济、贸易信息、知识产权保护、开展技术交流、人才培训、产品创新、品牌建设的服务;
3、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教育会员自觉遵守政府的政策、法令;
4、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
5、就会员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建议、提供政府及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6、组织会员考察学习,交流和宣传先进经验,联络感情,增强共识;
7、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多形式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从事拉链生产和经营及提供产品配套,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和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都可申请办理入会手续成为单位会员。凡从事本行业生产、管理、科技、流通、工程、技术人员、热心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作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给秘书处审查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行使本会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
2、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3、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享有本会编辑信息、技术资料等各种服务);
4、参与制定行业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行规行约和自律管理制度。
5、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执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2、积极参加会务活动,按时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的标准,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4、尊重其它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不正当竞争;
5、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不论其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力与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除名和退会程序
(一)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三)会员如有以下情况,视为自动退会:
1、会员如果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三次的,视为自动退会;
2、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及各项议案;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届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或年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领导本会日常会务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务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制定行业内部自律管理制度;
7、决定聘任名誉会长、顾问、荣誉会长和机构负责人;
8、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正、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行使二十条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的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凡为协会作出显著贡献的会长,离任后聘为荣誉会长或顾问,三届后经选举可再次当选会长,凡担任副会长以上职务者,任职期间为协会作出显著贡献的,离任后,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4、其他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行业之间关系,勾通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
3、决定办事机构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监事会
监事会为社会团体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经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三项会费收缴标准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会长20万元、常务副会长、监事长5万元、副会长3万元、理事 1万元(人民币);每届三年会费一次性缴纳;
2、赞助、捐献;
3、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政府资助;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理事会决议明确会费的收取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和出纳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委托国家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社团的资产必须登记在册,专人保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选举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遇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章程,须经 2013122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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