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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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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政发〔2006〕57号,2006年9月13日)

  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依法登记为行业性的非营利社团组织。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行业协会取得了迅速发展,在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行业协会的发展还存在着行业代表性差、职能发挥不到位、自律机制不健全、行政依附性强等问题。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现就推进我省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形成适应我省产业特点和企业发展需要,布局合理、覆盖面广、功能完备的行业协会结构体系;初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的组建、发展、运作和退出机制;初步形成保障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规范和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改革政府管理方式,规范政府监管行为,推进政会分开,确立行业协会的独立法人地位,实现行业协会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自律发展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坚持规范发展的原则。以发展为主线,以规范为手段,通过法律规范、政府监管、政策引导和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协会提高服务水平,增强自律能力,推进行业协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改造老的行业协会,发展新的行业协会,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协调行业协会改革发展进程中的各种关系,做到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行业协会内部机制转换与优化行业协会发展环境相结合,加强监管与政策引导相结合,推进行业协会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政会分开。

  1、机构分设。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要进行机构分设。此项工作2006年下半年开展试点,2007年上半年全面推开,2007年底前完成。

  2、人员分离。现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职务,已兼任职务的,必须于2007年底前辞去行业协会职务或辞去公职。

  3、职能分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应由行业协会履行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

  4、财产分开。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财产不清晰的,必须于2007年底前完成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

  (二)落实行业协会职能。

  1、行业自律职能。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协会章程制定相应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地方或国家标准并进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行业代表职能。代表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应诉和诉讼;协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协调贸易争议;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行业服务职能。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经济信息;开展咨询服务;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品展示、研发设计、质量检测、招商等服务;组织展销会、展览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4、行业协调职能。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它社会经济组织之间或个人之间的事宜;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事宜。

  5、授权委托的其他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标准起草、行业信息披露、行业纠纷裁决、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以及行业规划、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等工作。

  (三)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布局。

  1、调整整顿现有行业协会。对行业范围过大且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对名称相近相似、业务交叉重叠的行业协会,引导其合并重组。对自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尚未开展业务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行业协会,要依法予以注销登记。

  2、大力发展新的行业协会。按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大力发展服务业和建设文化大省的总体部署,重点支持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环境保护、金融保险、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现代物流等领域培育和发展一批新的行业协会。

  3、优化行业协会区域布局。各地要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制定行业协会发展规划。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支持企业集中、产品和市场优势明显的行业,组建全市性或全省性行业协会。优势特别明显的行业,争取组建全国性行业协会。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全国性行业协会、国际性行业组织的总部或办事机构在我省落户。

  4、着力扩大行业协会覆盖面。行业协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经济规模等界限,注重吸收民营、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提高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吸收与行业相关的省内科研院所和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在本省的同业经济组织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功能。行业协会会员数量要基本达到该行业单位总数的20%以上,或会员企业的销售额达到该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四)完善行业协会运行机制。

  1、健全设立机制。行业协会的设立应由行业内企业或业主自主发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行业协会的章程、自律职能、运行机制、会费标准、行规行约等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制定。行业协会的会长、秘书长等领导成员按照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也可由理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

  2、健全财务制度。行业协会要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会费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其审查。行业协会的资产属于财政拨款、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3、规范收费行为。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允许有偿服务,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应本着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公开收费依据和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4、健全人事制度。行业协会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人员要实行全员聘用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化人员年龄、专业结构,实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职业化。

  行业协会的基层党组织建设,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大政策扶持。行业协会按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行业协会的财政拨款收入、各级政府资助收入、按照省级以上财政和民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府委托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行业协会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职能,授权或委托的政府部门应当提供行业协会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资金等物质保障。行业协会组织重大公益性活动,各级政府可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二)加强组织领导。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涉及各行各业,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要求,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省发改委、省民政厅要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全省行业协会改革和综合协调管理,制订行业协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等各项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政府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做好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工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使对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行业协会所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协会活动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省发改委和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全省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试点工作。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是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顺利推进。

  (责任编辑:贾宗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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